【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4-10-27 23:22:52 作者: 来源: 点击:1707次
餐饮消费者与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之间存在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向不特定对象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主体,餐饮服务者负有保护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若因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日,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对李女士等4名消费者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并获法院支持,华龙区一餐饮店赔偿李女士等人各项损失共计24999.98元。遇到“抵赖”的商家消费者维权陷入僵局
2023年7月26日,李女士与吕先生、刘女士、纪女士等人到濮阳市华龙区某餐饮店围桌烧烤聚餐。就餐结束回家途中四人因头晕、乏力、心慌被送至濮阳市油田总医院急诊,初步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急诊给予药物后未见明显缓解,于7月27日凌晨住院治疗。后李女士等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警后,在医院门诊及餐饮店组织双方协商未果。李某等四人遭受各项损失共计24999.98元,多次向餐饮店主索赔未果。
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在接到线索后,经初步调查发现,餐饮店以李女士等人一氧化碳中毒与就餐无因果关系为由拒不赔偿,而李女士等人均系进城务工人员,文化程度不高,维权能力较弱,在本案中处于劣势地位。民事支持起诉为弱势消费者“撑腰”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符合支持起诉条件,遂依法受理,并在受理该案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取李女士等4人在濮阳市华龙区某餐饮店消费记录及视频资料,证明李女士等人于2023年7月26日19时许至21时许在濮阳市华龙区某餐饮店就餐;二是调取李女士等4人在濮阳市油田总医院就诊及住院病例、费用清单,证明4人均于2023年7月26日先后至濮阳市油田总医院就诊,病史均显示吃烤肉后出现头晕乏力,诊断结果为:一氧化碳中毒?三是调取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及录音录像,证明4人于2023年7月27日0时许报警称:在濮阳市华龙区某餐饮店吃饭时中毒。
最终查明,濮阳市华龙区某餐饮店在李某等人就餐时,排烟设备未正常运行,通风不畅,致使李女士等人在就餐后不同程度一氧化碳中毒,造成李女士等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999.98元。同时,为更好保障李女士等人的合法权益,华龙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帮助当事人向华龙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2024年1月30日,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濮阳市华龙区某餐饮店作为餐饮服务场所的提供者,应当对就餐者提供安全服务场所,其未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由此对李女士等人造成的损失,李女士等人有权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其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支持起诉获“支持”消费者权益有保障
2024年5月30日,华龙区人民法院采纳支持起诉意见,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濮阳市华龙区某餐饮店赔偿李女士等人各项损失共计24999.98元。
本案中,华龙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法律援助”支持权利受损害的消费者获得民事救济,既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其他餐饮业市场主体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进一步维护了市场秩序。下一步,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将立足民事检察职能,以支持起诉为抓手,运用法治的“力度”切实提高民生“温度”,加强消费领域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力度,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群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