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共有3件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提请抗诉案件得到改判,其中,提请抗诉一起案涉1067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案件,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得到改判,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全部予以采纳,有效打击了建设工程领域虚假诉讼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6年2月,濮阳市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濮阳市市政园林管理局(后被整合至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招标的某某路段道路建设工程,并签订相关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价款为2058万元,工期自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某润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河南某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上述工程由某铭公司具体施工,工程价款暂定为1100万元。
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某润公司未依约向某铭公司支付工程款,某铭公司称已向具体施工方垫付工程价款1067万元。2020年6月,某铭公司将某润公司起诉至华龙区法院,请求某润公司、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支付某铭公司工程款1100万元。
民事检察部检察人员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遂依法受理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阅一审卷宗,详细了解案件审理过程,熟悉案情;二是询问各方当事人,充分听取意见;三是调取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核实案涉工程施工期间当事人之间交易往来;四是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查询,了解某铭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最终查明,案涉工程施工时某铭公司尚未成立,案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内容与言词证据相互矛盾,案涉工程所涉材料款、摊铺费并不是某铭公司垫付、案涉工程款是否清算不清,且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对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铭公司垫付全部工程款1067万元,且有新证据证明某铭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虎、某润公司存在隐瞒案涉工程有关款项支出、支付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