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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案检言系列之四】对乱占耕地的“零容忍”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2-21    作者:    来源:    点击:531次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发展也出现很多新事物、新现象、新问题,检察机关要适应新要求、迎接新挑战,通过办理优质案件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


对乱占耕地的“零容忍”

 

【关键词】   

       检察公益诉讼 非法占用农耕地 耕地资源保护 政府法治助手  

【要旨】   

       依托非法占用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践行“双赢多赢共赢”工作理念,进一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示范作用,对农村乱占耕地问题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积极开展耕地资源保护工作,做好政府法治助手,从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镇村民谢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本村耕地建设某某停车场,占地面积共计约59亩,其中耕地约48亩,采矿用地面积约为8亩,集体建设用地面积约2.9亩,该地块南面邻村,北面邻大路,西临高速路口,东面临濮阳县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经现场调查,该停车场处于经营状态,停放有大中型车辆四十余辆,且有彩钢房若干间,现场尚未硬化。该停车场与周边耕地生态环境格格不入,严重影响了濮阳对外形象。

【履职过程】  

       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对该违法现象调查后向该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土地资源保护工作,防止耕地被肆意侵占,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责令违法占用耕地的某某停车场限期整改治理,督促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及时恢复被破坏的土地资源。

       发出检察建议后,调查人员紧盯落实情况,进一步走访调查后发现,该停车场建设在原窑厂废弃遗址上,在建设停车场之前该地一直处于荒废状态,坑洼地带较多满地碎石,常年无经济收入,后经村小组全体村民同意,将该地坑洼地带铺平,由小组村民每人投资1000元共同建设某某停车场,并推选谢某某收取停车费用维持停车场的运营,支付给村民每人每年1000元租金,但是一直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营业执照。由于涉及村民较多,当地政府与村民之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才出现耕地遭受侵占久拖不决的现象。

       华龙区检察院在了解情况后,会同该镇人民政府与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进行沟通,会诊该案症结。经研究,该案违法主体为某某停车场,长期违法占用农用耕地,违法占地面积较大,严重影响了濮阳国土卫片执法重点工作,但该停车场属于村民合资建设,涉及村民较多,一旦查处并予以取缔,容易激发村民与当地政府的矛盾。随即三方共同约谈了某某停车场相关负责人和村民代表,解释相关土地法律及政策,阐述违法占地的法律后果,最终赢得村民的理解与支持,为后续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由于级别管辖原因,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线索保送到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由上级院向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至此,成立了由检察院、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三方共治和村民配合的共赢协作局面,共同开展对占用耕地的复耕恢复工作。

【典型意义】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耕地资源保护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曾反复强调“我国人多地少,如何保护好关系十几亿人吃饭问题的耕地,是头等大事”。但总有个别企业或个人枉顾国家法律,长期侵占耕地开展盈利活动,如不能有效遏制必将触碰国家耕地红线,影响国家粮食安全。耕地保护无疑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同样也是自然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发力点之一。

       村民私自占用耕地建设停车场违反了“粮地非粮化”的有关规定,已改变了土地的实际使用性质,构成了破坏土地的事实,涉嫌非法占地。在出现耕地遭受侵占久拖不决的现象后,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准确把握“当好党委政府法治助手”这一定位,与行政机关相互借力,共同破解难题,并切实维护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良好效果,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营造了“同心同德同治”的和谐执法氛围,真正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切实维护了国家、社会和人民公共利益。也为今后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道路。

 

 

 

 

策划编辑  |  宣传科

本期编辑  |  于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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