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警惕会员注册充值 预防非法传销圈钱
【关键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追捕 补充侦查 认罪认罚
【要旨】
个人利用互联网平台软件,引诱他人注册会员、充值缴费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利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冉某富,男,无业;
被告人丁某玲,女,无业。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i-bank智能钱包”平台以发布新型高回报的数字货币EOC石油宝为诱饵,设置300美金至30,000美金不同级别入门费门槛,会员开启石油宝后,即可产生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以固定利息加“石油宝”的涨幅结算,运营期间石油宝所谓的市值不下跌,以吸引更多会员加入。动态收益则按星级计算,会员总共分为一星到五星五个级别,每个星级都是分销模式(即“1代、2代、3代等”),一星会员享受1-3代层级奖励,二星到五星会员分别享受4代以上直至20代不等的层级奖励,会员根据下线的会员数量和团队业绩晋升星级,星级越高奖励越多,以吸引会员积极发展下线。 在此期间,被告人丁某玲、冉某富经杨某推荐注册成为“i-bank智能钱包”的会员,在知晓该平台的运行模式和奖励制度后,仍然积极宣传、推广,引诱他人注册会员、充值缴费,并利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注册会员,骗取财物。截至案发,被告人丁某玲、冉某富共发展人员30人以上,发展层级在3层以上,吸收资金26.5余元。
【履职过程】
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准确认定案件证据。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接到该案报捕材料后,审查全案卷宗发现冉某富、丁某玲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二人加入该组织的具体时间不确定,其直接上线只有本人供述,二人发展下线的人数、层级、吸收资金数不具体、不准确。因此,该院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方向的意见,进一步查明二人加入平台时间、直接上线,平台关闭前的星级,发展人数、层级,投入资金数,吸纳下线资金数以及获利等情况。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因时间原因未调取到全部的后台数据,尚未确定具体的发展层级、吸收人数;因银行流水、支付宝交易记录未调取,仍不能确定准确的吸收金额。因此该院又提出补充侦查的意见:通过调查二人注册账号、涉案银行卡流水、支付宝流水、微信流水等资金流转平台,核实确定二人具体层级数据、吸收下线会员及吸收资金数量,绘制会员层级表格,最终确定二人在传销活动中所起作用和获利情况。相关证据最终得以固定。
2021年3月20日,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玲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冉某富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丁某玲提出上诉。同年5月17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准确计算犯罪数额,做好被告人认罪认罚工作。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直接影响量刑建议。审查起诉阶段,冉某富认罪认罚,丁某玲对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有异议,认为达不到情节严重,有不认罪认罚的倾向。检察机关告知其数额认定的证据来源,最终数据如何计算形成,提出幅度量刑建议,并对被告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丁某玲在证据面前认罪认罚。
深挖细查,追捕漏犯。审查逮捕阶段发现有漏犯杨某,但是缺乏系统证据,检察机关提出追捕丁某玲的上线杨朝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最终确定漏犯杨某有罪的证据。2021年3月9日,华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年4月22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与使用日益普遍的微信网络相结合,具有隐蔽性、取证难的特点,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及时准确追捕漏犯,准确计算犯罪数额,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引导被告人认罪认罚,筑牢司法机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的底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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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 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