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检察业务检察业务
【以案释法】第四季:出借个人银行账户的后果……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3-24    作者:    来源:    点击:1202次

前 言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呈现上升趋势,帮信案件成为刑事案件的“主角”,由于当代年轻人法律意识淡薄,这就让一些别有用心的“社会人”钻了空子。仅2021年一年,华龙区检察院受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审查逮捕130件、296人,其中209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87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受理审查起诉114件276人,其中1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在全区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典型案例

       2020年3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郑州市管城区某小区42号楼1850室,雇佣被告人刘甲某、王某某、郭某某、魏某某、刘乙某、秦某某、崔某某、杨某某利用大千支付平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用其名下银行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帮助转移资金。其中被告人刘甲某负责大千支付平台后台管理,被告人王某某用其办理的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4374.4万余元,获利49472元。被告人郭某某用其办理的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3207.3万余元,获利7000余元。被告人魏某某用其办理的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3145.8万余元,获利47857元。被告人刘乙某用其办理的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654.7万余元,获利44250元。被告人秦某某用其办理的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294万余元,获利28317元。被告人崔某某用其办理的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997.8万余元,获利19980元。被告人杨某某用其办理的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836.1万余元,获利2880元。上述结算金额中,包含濮阳市城区参赌人员刘丙某、陈某某、栗某某等人网络赌博的赌资。

       本案于2021年1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1月2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月17日,马某某、刘甲某、杨某某、郭某某、刘乙某、崔某某、秦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件意义

       本案中九名被告人,多数为在校大学生,开办工作室并提供银行卡,帮助上家进行支付结算帮助,金额高达1.5亿元。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华龙区检察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名的适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活动。

履职过程

       此类案件涉案嫌疑人在24岁以下97人,占比约35%,以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两年为主。华龙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高发态势,严厉打击此类犯罪,采取多种措施减少犯罪的发生。2021年5月份向辖区内高校送达检察建议,就辖区内在校大学生涉帮信罪高发开展充分沟通交流,为加强在校学生抵御非法买卖两卡行为进行普法教育,与教育部门共同开展普法和犯罪预防工作,切实减少在校大学生犯罪的发生。并会同公安机关,在社区、村镇、人员密集的广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买卖两卡涉嫌犯罪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宣传活动卓有成效。

法律规范

提醒广大群众

       最后,提醒广大市民深刻认识非法买卖手机卡、银行卡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办理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出租、出借、买卖提供给电信网络犯罪人员使用,将可能因涉嫌帮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要认真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不随意借予他人,切勿贪图小利而触犯刑法,同时检察机关加大打击力度斩断链条,遏制高发态势,净化晴朗的网络空间。

 

 

 

 

策划编辑:宣传科

本期编辑:于   楠

 

 

 

扫一扫在手机浏览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23-2026   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豫ICP备15015868号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电话:0393-888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