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终始典于学”。这里是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华风剧场》——小王说法栏目。今天,我们来学习新名词“隔空猥亵”。
“隔空”猥亵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形态,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是在网络环境下,犯罪嫌疑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但通过画面看到被害人身体及敏感部位,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险性。它具有隐蔽性强、危害广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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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某,常年居国外打工,寂寞之余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寻找“安慰”。2020年,南某回国使用化名“南北”,通过聊天软件,关注并添加多名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好友,以交友、给零花钱为由,诱骗多名未成年人按其要求拍裸照及视频供其观看。南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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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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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和家长们要警惕不法网络侵害。
1.不沉迷网络。网络多彩丰富,但也“危险到处”。选择适龄的网络空间,控制上网时间。
2.文明使用网络。虚拟的网络空间可以涉猎知识、增长见识,沟通、交流,但要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要轻易泄露身份、照片、位置等信息;
3.网上交友需谨慎。网络如虚拟的社会,许多人会把自己伪装起来。记住,不轻易相信网友,参加网上交友活动,更不要单独与对方见面。“网聊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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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