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校园是学子们健康成长和学习生活的美好乐园,同学之间应该互敬互爱、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谐校园是我们每一个学子应该维护的,而保障校园安全同样是每个学生、学校,乃至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案例故事
某校读初中的同学小南(年满16周岁),因身材矮小常被人取笑。同校初三的小北(年满16周岁)经常与一些社会无业青年在一起,在学校及周边欺负同学,看谁不顺眼就找茬儿进行欺负、索要财物。有一天,小北在附近看到走路上学的小南,便嘲笑他。小南回敬了一句,小北便对小南拳打脚踢,并将他推倒在地准备离开。小南爬起来后,从书包里拿出用来削铅笔的小刀,将小北的手臂刺伤。经鉴定,小北伤情构成重伤,小南虽属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因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应当减轻处罚,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一年。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提示
本案中,小南面对小北的嘲笑、挑衅而采取的过激行为,将对方刺成了重伤,这是一名学生不应该实施的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追究。那么面对学校“霸王”,同学们应该怎好保护好自己呢?同学们,你们可以选择以下几个方法:
1.尽量不要与校霸发生正面冲突,可以先行躲避。在本案中,面对小北的取笑,你可以不予理睬,也可以和他晓之以理,同学之间不必要那么仇视,如果他不听或进行人身攻击,可以先躲开,保证自身的安全。
2.安全出行,可以约要好的同学、邻居一道回家,防备“校霸”的人多势众,也可以有个照应。
3. 面对危险不要慌,机智应对、大声呼救、引起他人注意,求助路人。同学之间应该互帮互助,共同进步促成长。
4. 如果对方强拿硬要财物,且人数众多,可以先把财物给他们,然后告诉老师和家长。如果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对你造成了较大伤害,就要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寻求警察叔叔的帮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文稿来源:王贤慧
策划编辑:宣传科
本期编辑:于 楠